货物运单(水路)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,具 有合同效力,承运人与托运人、收货 水路货物运单 人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 月 日 均按《水路货物运输规则》及运杂费 用的有关规定办理。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航 起运港 到达港 次 全称 全称 到达日期 收货人 托 地 收 地址、 (承运人 运 址、 货 电话 章) (章) 人 电话 人 银 银行、 行、 帐号 帐号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项 费 金 发 目 率 额 货 货 件 包 价 等 费 金 符 号 数 装 值 级 率 额 号 体积 体积 重量 (长、 重量 运 (m (吨) 宽、 (吨) 费 3) 高) 装 船 费 合计 运到期限(或约定) 托运人 合 特 计 约 (公章) 月 日 事 项 核 算 员 承运日期 复 核 员 起运港承运人章 〔说明〕 1.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、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。 2.水路货物运单、货票一式6份,顺序如下: 第一份:货票(起运港存查联)。 第二份:货票(解缴联)起运港→航运企业。 第三份:货票(货运人收据联)起运港→托运人。 第四份:货票(船舶存查联)起运港→船舶。 第五份:货票(收货人存查联)起运港→船舶→到达港→收货人。 第六份:货物运单(提货凭证)起运港→船舶→到达港→收货人→到达港存。 3.除另有规定者外,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,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 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,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。 4.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,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,印刷墨色应有区别:解 缴联为红色,收据联为绿色,其他各联为黑色。 5.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。 6.到达港收费,另开收据。 7.规格:长 厘米,宽 厘米。
货物运单(水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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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档由 清风挽心 于 2019-07-11 21:17:34上传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