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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“生命尊严提前给付”附加条款(以下简称“本附加条款”)之效力经附加 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。 第二条 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,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 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,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, 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,可向本公司申领“提前给 付保险金”,但申领以一次为限。 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%为限,且 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。 本公司给付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后,主合同的保险金额、各项保险给付、保险 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 相应减少,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。 第三条 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,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“提 前给付保险金”: 1.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; 2.最近一期交费收据; 3.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; 4.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; 5.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。 被保险人申领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时,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 进行检查,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。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,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。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后,若主合同仍属有效,则主合 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。如被保险人未申领“提 前给付保险金”,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,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。 第五条 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时,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 清者,则本公司将按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 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。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适用本附加条款: 一、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“提前给付保险金”; 二、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; 三、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。
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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